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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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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“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”的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.‘公 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 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”的规定,以及民法通则的贯彻 执行意见关于“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I年以}.=的地 方为经常居住地,但住院治病的除外”的规定,在我国,因离婚 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:
(1)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,亦即,原告应当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起 诉离婚。
(Z)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超过1年,另外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应当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,亦即对于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,不再适 用(1)所规定的“原告就被告”的原则,原告应当到自己户籍所 在地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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