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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自由是相对的,而不是绝对的,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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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。结婚自由是指 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是否结婚、与谁结婚,任何第三人包括 父母不得强迫或干涉。我国(婚姻法}第4条明确规定:“结婚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 三者加以干涉。”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。在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时,任何一方都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。结婚自 由和离婚自由互相结合,缺一不可。
保障结婚自由,是为了使未 婚、丧偶、离婚的男女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,结成共同生活的伴 侣;保障离婚自由,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,和好无望的夫妻 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,为当事人重新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 创造条件。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,离婚自由则是对结 婚自由的重要补充。
婚姻自由是相对的,而不是绝对的,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当 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。有权利就有义务,有自由就有 约束。婚姻自由必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。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 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程序,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处理 原则,正是在婚姻问题上自由与受约束的统一。
婚姻自由原则的反面,就是必须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上一个:爱情作为联结协侣或者夫妻之间的一条纽带,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
下一个:所谓“物化”,包含两层意思:一是把女人性化,二是把女人商品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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